北京打狗队在哪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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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前在朝阳区,现在不知道。一般城市都有城管,但北京的特色是,城管的权力和责任都很大——权力大是因为有中央政府直属单位(首都文明办)撑腰,职责则是管理所有市容市貌和违章建筑等。

北京还有一个特色是“城管游击队”,这些队员都是城管委的正式工作人员,平时在各个街道工作,处理违章,但当看到有市民在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或是做好像有碍观瞻的时候,他们有权扣车或强制拆除。 不过最威猛的是他们的打狗队——因为有人举报有人养大型犬或不牵犬绳。

打狗队的装备很专业,穿着防刺衣,戴着安全帽、口罩和手套。因为怕被咬,所以隔着很远就扔出麻醉针。但是,万一狗狗很兴奋或者疯了起来,他们也准备用手枪把狗狗打死(我亲眼看过一个城管执法视频,就是打狗,一个队长样子的人先往远处开了一枪,没有打到,接着跑过来把狗踹翻,其他几个城管过来用铁钎子插狗眼睛,扒舌头,十分残忍)。

其实,让不让人家养宠物是自己的权利,既然选择了养,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——比如不能影响他人,不得放任动物袭击别人甚至威胁到自己的生命。如果违反了,就必须得到应有的惩罚,这点不容置疑。 但是,我想说的重点在于,我们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其实就是一部人和自然(包括其它动物)斗争的历史。为了发展经济,我们不断开发自然资源,污染水源和空气,破坏植被,使得物种灭绝速度远远高于过去;为了维持生活,我们捕猎野生动物、吃转基因食品,使各种疾病蔓延……人类文明之所以领先于其它动物,就是因为我们能制造工具(特别是各种机械)来适应自然、改造自然。

但我们同时也有其它动物所不具备的特性——“反自然特性”——即我们拥有超越自然的独特能力,如自我意识,语言沟通,计算,发明创造等等。正因为如此,我们才比任何动物都优越,才创造了灿烂的文化,并主宰了地球。 但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过度使用自己的特权,无节制地使用资源、破坏环境的同时,却以自然之母的身份去苛求其它动物(包括人类)必须遵守我们的规定(包括禁止食用野生动物),否则就惩罚它们——这合适吗?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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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有历史记载的捕狗队是清代的。清政府先后在北京南、北城成立打狗队,专门抓捕“生疯犬”。

雍正元年(1723),北京内城出现狂犬,清廷下令捕杀,但外城的旗民为防盗仍然养狗,京畿道御史董邦达向雍正上书:“狂犬系外城人户所养之犬,皆由内城巡逻不严,致其出没。”结果京师巡捕五营将董邦达的说法引申扩大,捕杀北京城内外的生疯犬。清政府还在北京南城、北城分别成立“南捕”和“北捕”两支打狗队,专门抓捕“生疯犬”。此后,北京内城基本上杜绝了狗患,但外城仍有生疯犬袭人之事发生。雍正帝在《上谕内阁》中写道:“嗣后如有在外城狂吠,定将该管官兵及捕犬总甲从重治罪。”使打狗制度日臻完善。后来清廷规定生疯犬“著该地邻佑人等,立时就地打死;其犬主人家与不打死者,著该管官严行究治,以除民害”。

民国时期,北京虽然不再是首都,但仍是北方最大的城市和中国古都。人口和犬的数量不断增长,狗患问题日甚。北洋军阀政府和民国政府在治安上主要依靠警察,所以捕狗的职责也就落在了警察头上。民国9年(1920),京师警察厅拟呈《查禁生疯犬及防害公安章程》20条。其中规定:“生疯犬系指犬类狂叫撕咬人畜者而言。犬类如有此等情事立应就地打死,其犬主人家与不打死者,应由该管巡警严行究治以除民害……此项事务,著责成该管巡警严密查禁。”

后来北平市公安局根据该章程的某些原则,拟定《管理狗类办法》12条,内容为:“所有生疯犬类,应由卫生局指示该管警察分驻所详为调查,并督同该管巡警,就地打死。倘有犬类奔逐叫吠或伤害动物及人时,应由民众将该犬打死,其尸体亦准就近就地掩埋……此项管禁事宜,由该管巡警切实严查,遇有违反前项事宜者,应由该管警员切实查办,转请该管分驻所核准依法惩处。”上述《章程》和《办法》的实质,仍然是在原有基础上的继承与修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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